法務部的廢除死刑政策,再向前邁進,
刑法中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海盜罪,



昨(二十六)日被法務部終結,
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之罪,
至此刑法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之罪。
法務部表示,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
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
而唯一死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
亦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
法官幾乎沒有裁量空間,如果有誤判,
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為使裁判更趨客觀、合理,
並限縮死刑之適用,唯一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必要。

其次,死刑為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
而且目前人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之觀念仍強,
死刑之存在或許無法避免,
但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唯一死刑,
並不能徹底打擊多元化的犯罪問題,
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對人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
故唯一死刑之罪應適時檢討修正之。
據了解,刑法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
原規定在刑法第333條第3項前段之海盜致人於死罪,
及同法第334條的海盜結合罪。
兩罪的行為態樣輕重不同,但法定刑卻均為唯一死刑,
似有刑罰不均之嫌,因此法務部趁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時,
配合兼顧人權及廢除死刑之政策,
將之均修正為相對死刑。

此次修正將海盜罪之結合犯行為區分為二類,
其一為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
另一則為犯海盜罪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
爰將刑法第334條條文修正為二項,
並且增列使人受重傷之類型,以使體例一致。
修正後的刑法第333條第3項前段之海盜致人於死罪,
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刑法第334條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至於其他海盜結合犯,
依行為態樣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kingbe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