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很少在我的blog中談論這麼嚴肅的問題
希望大家不要被我嚇到 orz

之前~我對於商標侵權的概念
通常都是因為某企業經過長久的使用跟宣傳
使的他的商標越來越有名
因此後面的生意人就開始仿效或是攀附商譽當人家的順風車
國內商標的法律規定似乎也以消費者是否混淆誤認作為一個準則

但是如果反過來呢~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一家小小的公司所註冊他也默默的用
可是後來有一天某公司使用這個商標
並且全世界的宣傳跟使用
那這家小小公司的權利是不是被侵犯!?

美國近年來認為後面這種案例是一種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但就台灣來說雖然有一些案例肯定這種概念
不過因為沒有造成所謂的混淆誤認~所以判定並不會侵權
(台灣高等法院93上易字1221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智字14號判決)

當然啦
遇到這種所謂的智財糾紛的時候
我總是認為社會大眾會比較"同情"所謂的大公司
畢竟是她們把這些商標推廣給大眾知道
小公司出來求償的時候就會被人說
你是搶注蟑螂故意要錢的
不否認有些商標背後是充滿商業利益的
像是最近思科跟蘋果爲了"IPHONE"這個商標



思科控告蘋果侵權
蘋果說思科做這種是一個笨蛋行為

對我來說他們背後牽扯的多半是商業利益
與商標法真正要保護的權利根本沒什麼關係吧
也就是說只是借由商標的手段去達成想要的目的

這個也跟我現在的處理的的案子相關
某個公司的商標與現在某N電動公司所推的商標一模一樣
站在某公司的立場~當然會去用一些手段
不過到時候如果有新聞出現
大家一定會瞧不起某公司吧~
不過某公司卻是有商標權的阿~

總覺得這是一件很吊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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