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好人卡事件-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
張貼日期 2006/5/2
主題內容 網路上通用的文字、圖形、符號,可否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
若商標權人取得註冊後,其他人可否繼續使用?
相關問題,近日成為網友們及各界熱烈討論之話題,
智慧局特別就商標註冊及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提出下列說明。
一、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可否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
商標最主要的構成要件在於應具備識別性,亦即,
商標本身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並且可以藉以區別他我商品或服務來源。
有關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之文字、圖形、符號,
如果已經成為網友們經常使用之通常用語,
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商標,
若申請人單獨以該等文字、圖形、符號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
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
例如:「財源廣進」使用於祭祀用品商品;「風調雨順」使用於清酒、高梁酒等商品。
都是常用之成語或用語作為商標圖樣,不具備識別性之典型例子。
因此,如果「好人卡」、「囧rz」等文字、符號在網路上已經成為廣為流傳之用語,
不論其原創者是誰?圖樣創意程度如何?由於在申請註冊前,
該等文字、圖形、符號已經成為網路上流通之通常用語,不具有識別性,
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
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例如:「多喝水」、「大家說英語」等。
另外,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圖形或符號,
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
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
才有可能獲准註冊。
而所謂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
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或符號之部分,
則沒有取得商標權,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
二、其他人可否繼續使用?
商標法所規範關於商標權的保護,
於該法第61、62條及第81至83條分別訂有民事及刑事侵權救濟規定。
商標權人可以在取得商標權後,據以主張維護其商標權。
但是,如果使用人是以善意合理使用之方法,
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非作為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即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因此,即使有申請人以該等在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申請註冊並獲准取得商標權。
如果其他人是以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該等文字、圖形、符號,
非作為商標使用,原則上仍可使用,不受其商標權所拘束。
- May 05 Fri 200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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